马金委〔2025〕8号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1-01 08:19 来源: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字体:     阅读:

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更好满足我市职工家庭多层次、多样化的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努力让更多人住上好房子,结合我市资金使用情况现对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一步优化调整,具体如下:

一、优化贷款支持政策认定标准

1、扩大“以旧换新”支持范围。缴存职工(含配偶,下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还贷能力满足的条件下,最高贷款额度可在当前家庭最高可贷额度的基础上上浮20万元:①在我市已出售原有住房后购买改善性住房的,不再局限一年内出售原有住房;②在我市当前已有住房,拟新购房屋面积大于原有房屋或新购房屋建造年代晚于原有房屋的。

2、调整“绿色建筑”贷款额度上浮标准。缴存职工在我市购买经住建部门审核认定的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的新建商品住房,在还贷能力满足的条件下,最高贷款额度可在当前家庭最高可贷额度的基础上上浮20万元。

3、提高“多子女家庭”贷款额度上浮标准。多孩家庭在我市购买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还贷能力满足的条件下,最高贷款额度可在当前家庭最高可贷额度的基础上上浮,其中二孩家庭上浮20万元,三孩家庭上浮30万元。不再限制是否属于首次购房,且可与其他支持政策叠加使用。

二、支持购买钢结构住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缴存职工在我市购买经住建部门审核认定的钢结构新建商品住房的,在还贷能力满足的条件下,最高贷款额度可在当前家庭最高可贷额度的基础上上浮20万元。

三、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关系

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不与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挂钩。

四、放宽缴纳契税及专项维修资金提取的缴纳时间

缴存职工因购买住房缴纳的契税和专项维修资金,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缴纳时间不再限制在2023年1月1日之后,但需该套住房当前仍在其名下。提取最大金额不超过实际缴纳的契税和专项维修资金总额。

五、进一步支持缴纳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

进一步支持缴存职工缴纳住房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金额=房屋面积×1.32元/㎡×12个月。实际缴纳物业费高于1.32元/㎡标准的,可凭当年度物业费发票申请提取,单套住房每年最高提取额度不超过5000 元。

六、放宽贷款提前全部结清后的提取次数

缴存职工住房贷款提前全部结清后已提取过住房公积金,但提取金额未超过提前结清金额且该套住房当前仍在其名下的,可以再次申请一次“还贷提取”,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提前结清金额。

七、支持有房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职工家庭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已有住房,但因家庭和工作实际需要租房居住的,每年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房屋租金且不超过无房职工每年租房提取的额度标准。

八、支持购买车位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职工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的配套车位,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车位款。

九、支持住房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职工在我市已购自住住房且该套住房当前仍在名下的,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房屋装修。单套房屋提取金额不超过房屋建筑面积×2500元/㎡。

十、支持临退休人员预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职工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三年,名下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预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70%。

十一、本通知自2026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一年,期间如上级有新的政策,按上级政策执行。

十二、本通知由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