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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修订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原《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马政[2020]49号)有效期届满,灵活就业人员缴存需求变化、国家及省相关政策更新等实际情况,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2、本次修订后,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主体有哪些调整?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授权含山、和县、当涂管理部分别负责含山县、和县、当涂县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删除原马钢分中心相关表述。
3、本次修订后,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和对象有哪些拓展和规范?
在原有缴存范围基础上,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纳入可缴存范围;将个人缴存者统一规范为“灵活就业人员”并明确缴存条件;鉴于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管理的特殊性,参照《马鞍山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具体包括账户设立、月缴存基数核定、自愿停缴启封等规则。
4、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下限计算口径有何调整?
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调整为本市上年最低工资标准,与国家、省相关政策要求保持一致。
5、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新增了哪些具体规定?
增加了“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
6、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要求有哪些变化?
删除了原办法中单位降比或缓缴的期限规定;新增要求“经济效益好转后,经批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再提高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及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7、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业务的渠道有哪些?
单位业务办理渠道:线上线下业务平台或代办点。
8、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受到何种处理?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本次修订后,《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施行期限有何变化?
取消原办法“有效期5年”的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保持政策稳定性与连续性,后续可根据国家及住建部政策调整方向、本地缴存管理实际运行情况,适时开展政策优化,更灵活地适配制度发展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