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金管〔2020〕21号
关于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实行两本权证管理的通知
各受托银行、市房屋置换担保中心:
为进一步落实公积金组合贷款抵押权,防范贷款风险,优化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权证办理流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合贷款抵押权属
公积金组合贷款抵押权原为两个抵押权人共同拥有一本不动产权证,现调整为两本。即:公积金贷款的抵押权人为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组合商业贷款的抵押权人为贷款银行。
二、组合贷款权证管理
(一)商品房(现房)、二手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抵押登记管理
市公积金中心授权委托贷款银行统一办理组合贷款《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两本证。公积金贷款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委托市房屋置换担保中心保管;商业贷款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由贷款银行保管。
(二)商品房(期房)预告抵押登记管理
市公积金中心授权委托贷款银行统一办理、统一保管组合贷款《不动产登记证明》(预告登记)两本证,保管期限至完成换领《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时止。
(三)商品房(期房)组合贷款预告登记转抵押权登记管理
市公积金中心授权委托贷款银行统一办理组合贷款预告登记换领《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两本证。公积金贷款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委托市房屋置换担保中心保管;商业贷款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由贷款银行保管。
(四)组合贷款《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的注销
组合贷款分别结清的,可分别办理抵押注销手续;同时结清的,可同时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三、本通知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马钢分中心遵照执行。三县管理部、郑蒲港办事处积极与县、区相关部门协调,按通知要求抓紧实施。
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