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购买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信息来源: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浏览:次 发布日期: 2019-11-28 11:03:25
一、实施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二、申请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
2、结婚证(夫妻共同购房)
3、商品房备案合同(含网备确认单)
4、购房发票
5、提取人Ⅰ类银行卡
三、提取额度及次数
1、以购房发票日期为准,提取额度截止最后一次交款当月个人账户余额;每套住房只能以购房的名义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2、本人及配偶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提取额+贷款额不能超过总房款)。
四、提取到账时间
实时到账
五、补充说明
(一)不以自住为目的的两个及以上自然人共同购房,不得使用住房公积金。如系未婚男女婚前共同购房,购房时按规定比例可提取购房人一方的住房公积金,婚后另一方凭结婚证可办理公积金还贷提取,不能以购房名义提取;
(二)未婚子女首次单独购房提取父母公积金另需提供:能够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户口薄或公安部门证明
(三)购房办理公积金提取后因故退房,应退回所提公积金;
(四)购买非住宅类性质的商服、公寓的商品房均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六、办理地点
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A区公积金中心综合窗口
七、咨询电话
0555-1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