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
- 信息来源: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浏览:次 发布日期: 2019-11-28 11:27:27
一、实施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二、申请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
2、本市近半年社保缴存明细
3、本人工行或者建行银I类行卡
三、办理时限
实时办结
四、办理地点
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A区公积金中心综合窗口
五、咨询电话
0555-12329